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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我這麼早立遺囑,若受益人比我先離開,我沒更改的話,等我死後,
受益人是原受益人的法定繼承人繼承嗎? 還是這遺囑已失效?
-->民法1201條:該遺囑失效
2.如果見證人比我早離開,所立的遺囑還有法律效應嗎?
-->民法1189條:遺囑有5種法定方式,不一定要見證人;
例如1190條的自書遺囑,只要本人簽名
或1191條公證遺囑:去法院找法院公證人等等
且若要見證人,需要都2人以上,同時掛掉機會不高
3.是不是要像電視演的要交由律師保管?
-->不是,自己保管就可以了,重點是要能找到人幫你保管及執行遺囑(遺囑執行人)
1209條可以在遺囑中指定或委託他人指定
4.往生後的處理方式可以寫進去嗎?
目前只想到這些...
-->往生處理方式不屬於財產範圍
但你可以把他當成停止條件1200條或負擔條件1205條
例如:如何處理後事才能獲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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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略是這樣,更詳細的解釋還是得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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