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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Axel_K
你是不是回錯了? 不要過度推論我沒説的話。社計上本來就不須要大電流時"算不算"
"用其他限制的方式來造成電流不高" ,不過你為什麼要加問號?
高壓目地不一定是設計來攜帶大電流,不管是要產生電弧還是讓電子游離,它用途很多,
這是我針對上面的回文。
電壓只高過一定,就足夠攜帶足以電死人的電流,前提當然是設備足以提供足夠電流。
如果設備電壓過低或不足以提供足夠電流,一般狀況都電不死人.....我不是談"特殊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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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經不想跟他爭了
一直在那堅持電流電死人
一萬伏特不用一安培就可以把人灼傷了
電流電死人不知道哪裡學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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