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老柏(第四)
我的意思是地方政府能自己定罰則就自己定一定就好,幹嘛老是怪中央沒定罰則??? 還是說事全部推給中央就了事了??地方政府自己不用反省也不用有啥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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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個角度思考這個問題
個人比較贊成這個應該由中央統一訂定
要不然,A縣入山結果走到B縣發生山難
然後A、B兩個地方規定不一樣時,事後追究責任處罰時要怎麼辦???
而且不管上山、下海,要就通通一次檢討
像這次的溯溪事件,也是法律三不管地帶....所謂的溯溪教練是業者自己認證的,跟主管機關的標準又不同
政治人物的說話方式就別太理會
同個顏色說法大概就會比較溫和:
例如建中央統一訂定相關法規,以免各地方自治條例內容不同,民眾無所適從
不同顏色的說法當然就沒那個客氣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