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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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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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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遭遇事故,須由台中市政府搜救者,事後可向被救者收取超過保險理賠金額的出勤徵用、租用救難機具、車輛等必要費用;另規定民眾進入管制山域,應由具緊急救護能力的領隊率隊,並投保登山綜合險。違反者可處一萬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全案仍需市議會審查通過。


不知道未來如果被救者已經往生去了, 相關費用是得全民吸收, 還是可以從登山綜合險理賠(賠償給受益人) 扣除?
因為涉及理賠人不同, 這個或許要釐清比較好一點, 免得又衍生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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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請多指教~
舊 2016-06-07, 01:57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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