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
第十七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範圍內,由勸募活動所得支應:
一、勸募活動所得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十五。
二、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一
百五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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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勸募2千8百萬
活動宣導誤餐費及薪資454萬
辦公室雜支費122萬
這到底是慈善團體還是在辦公司有興趣的可以去看一下kcsaa的公益勸募申報資料.
http://sasw.mohw.gov.tw/app39/solic...etail/269208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