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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烤全羊
同樣地,當病人尚有意識、也願意預立醫療決定時,又回到傳統依「血親」為主的模式。已經經過公證的醫療決定,仍然須要在「二親等內親人」參與下才能生效。試想,一般人縱使面臨大限之日,自書遺囑本來就具有效力,若是事先採取公證遺囑,更能保障遺囑被遵循的效力,除了特留分規定外,當事人享有絕對的自由;但在預立醫療決定時,即使已經公證,都還無法符合「病人自主權利法」裡的高規格要求,豈不是讓人疑惑?

那以前預先簽的「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不施行維生醫療同意書」
到底還有沒有效
 
舊 2016-06-04, 11:42 A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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