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合法的地上權,那就是有房屋登記證和每年要繳稅,反之就是違建,管你跟誰簽了合約,除非被拆的屋主拿的出房屋登記證和繳稅證明,不然他要說地球都是他的,也行。
引用:
作者h101000
以我個人的認知來說啦...
正常情況下,就打官司
要求對方拆屋還地
可能的話還要加付佔用時期的租金
有篇新聞裡面有留言,好像有道理
只是不知正不正確?↓
不是很模糊,是因為採取法律不同
日治時期主要是採法國自由登記制度,登記主要用於與人打民事官司。
台灣後來Kmt採取絕對登記主義,及登記才有效力,謄本未登記都是違建,無權利效應
所以不是老一輩沒知識,是整個制度大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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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50年沒有日據時代那麼久啦! 就只是單純政府沒有錢拆違建,然後蓋違建侵佔土地的又死賴著不走,打官司當然可以打,曠日費時而已,反正拆一拆,當時屋主沒人在家,最多就是民事賠償,本來打官司拿來賠而已。
引用:
作者miketk
台灣有法律的.. 你可以告他讓他走..
如果嫌法院太久, 你願意付筆錢請他走也是一個方法
而不是強拆, 邏輯還是思考有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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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有沒有土地、房子出租!
希望你不要遇到蟑螂租客,當他賴著不走又不繳房租時,法院要個一、二年才把房子、土地還給你,然後你還一毛都要不回來時,不知道你還會不會有上面的想法。
引用:
作者hoba
如果是無權佔用早就告到他連褲子都沒得穿了
哪需要搞這種手段?想一下就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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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蟑螂租客、蟑螂法拍屋客的,每個褲子都穿得很好,還比你我有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