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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隨風浮雲
鄉民有一塊老祖先留下來的土地,因為鄉民長期待在國外出差沒回來,結果有人在這塊土地上蓋了一棟房子,等到鄉民退休後,回到台灣查一下自己的不動產還有多少,結果莫名其妙發現自己多了一塊土地,上面還有一棟更莫名其妙的房子,然後政府說他住久了,所以那個房子的所有權是蓋違建的,政府沒錢幫你拆,請你自己去跟屋主協調,請問鄉民要如何處置? 付錢給違建請他搬家,還是在別的地方再蓋一棟房子給蓋違建的,或是跟此新聞一樣,找個怪手把違建拆掉?

以我個人的認知來說啦...
正常情況下,就打官司
要求對方拆屋還地
可能的話還要加付佔用時期的租金


有篇新聞裡面有留言,好像有道理
只是不知正不正確?↓
不是很模糊,是因為採取法律不同
日治時期主要是採法國自由登記制度,登記主要用於與人打民事官司。
台灣後來Kmt採取絕對登記主義,及登記才有效力,謄本未登記都是違建,無權利效應
所以不是老一輩沒知識,是整個制度大轉換
舊 2016-05-30, 10:31 A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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