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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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灣不就有類似的工場了?
至於我的看法
這種政策不是不能做,還是只能用在短刑期的犯人,而且至少也得先服完約 2/3 3/4 的刑期才能有這種待遇吧,不能用在重刑犯(殺人、性侵這種就不用想了)
畢竟這些人也快要服滿刑期回歸社會,你還是得有一定的協助讓它們回到社會比較容易被大眾接受
我會覺得有的人聽到這種政策就跳腳,可是我會覺得,你也要想想,坐牢的犯人,不管是期滿或者獲得假釋(不要又說假釋條件太寬鬆,那是另一件事),他們有一天都要出獄
如果不希望他們太快回到監獄,能夠回歸社會,那為什麼不能思考有協助他們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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