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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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tylus
在國外,發生車禍的時候
雙方駕駛下車,互相握個手、交換一下名片
彼此不傷和氣,後續事情就讓保險公司去處理了
在台灣,發生車禍的時候
雙方駕駛下車,互相叫囂、大打出手
甚至落人續攤,渾然忘了讓保險公司處理就好
同樣的事情就發生在廢死和反廢死之間
明明這是民代和政府官員該處理的議題
結果變成是兩個民間團體在互嗆放話
渾然忘了在法治國家中,這是誰該負責處理的
這些人拿了稅金,本來就要處理這些事
何必要人民自己跳出來弄得滿身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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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國外車禍後兩相握手你好我好大家好 . 來自共同承認的社會契約(法律) + 社會默契(民情)
而法治國家的台灣車禍後互指對方不是 . 甚至互毆 . 一樣也是來自共同承認的社會契約(法律) + 社會默契(民情)
兩國差異應在於台灣所謂的對社會契約的共同承認 . 是承認其不能信任 . 不承認其法治內理之精神與關懷
大家都在毀約 . 或視法律之約為鬥爭營利工具 = 則善民無所措手足 . 既成刁民 . 共同沉淪
這與台灣法治素養低落 + 混帳政府無能與貪婪造成官逼民反很有關係
論廢不廢死 ~ 在
民主法治國家中 . 無論如何法律不得與民情關係斷裂 (
先談民主後論法治)
法律本質為社會工具 . 它不是一種社會目的 或 任何目的
民眾可名正言順 . 興禮樂 . 易自然無礙措其手足 ..... 也就是所謂的文明自由才是社會目的
若法律不服務於民主 . 直與民情關係切斷 . 純粹由政治人主導編寫 ~ 最有可能的國家政治樣式是極權
而台灣在民主環境下 . 任何法都將被
民主前提所承認 或 反對
在社會目的 + 反對權力極中的意念下
任何人皆有堅實理由與其權利參與廢不廢死的戰爭 ..... 只要他願意
我討厭黑箱 + 人民權利的絕對託付而撇責
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