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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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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1,577
引用:
作者小吳
幾年前的新聞剛好有類似的討論: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507835
警械使用條例規定的用槍時機: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或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屋宇、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六、持有兇器之人,意圖滋事,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用槍要領:
一、情勢異常急迫,先口頭警告並對空鳴槍警告之;
二、經警告後已有服從之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使用;
三、使用武器應注意勿傷及他人;
四、非情況確有必要,儘量避免傷及其致命部位;
五、武器使用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
===
請問一個笨問題:
當初鄭捷在殺人過程中(已經殺死人了)如果剛好遇到佩槍的警察...


依桃園恐龍法官的神邏輯....開槍的警員應該要賠錢、判刑的....





支持以火化代替教化....
 
舊 2016-05-11, 10:49 AM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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