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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先生伏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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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n0888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381
引用:
作者
marumi
就連三四百年前的大明帝國,一個縣令要殺一個死刑犯人,
都要經三法司定讞,再由皇上批准才能執行。
所以你完全不支持現行各國的法律,
不經判決,不經審理,只要你爽就直接槍斃?
其實你說得很好。
不過二十一世紀在台灣,精神病患者,可以我爽就直接砍殺人,反正也不會判死。
所以看來精神病患者超越法律,可以隨意剝奪生命,也不一定會受到對等的制裁。
2016-05-10, 09:27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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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n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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