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工作--無工作資格(非國民)或無法就職(身障or因病)
可幫助--有社會救濟機制/弱勢扶助團體卻無法去求助(警察/社會局轉介)
達不到以上兩點
再來談生存無罪這個話題....
好手好腳、身心正常又不是難民
想要當流浪漢是個人自由,微罪輕罰(勞動服務也行)也在情理範圍之內
免罪免罰是什麼鬼? 嘲諷我們這些奉公守法工作繳稅的真正賤民嗎?
活在天龍國的腦殘法官果然到處都會有....(如果報導沒有隱匿其他訊息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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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搜索到一篇報導,和我的初想稍微貼近
「通常,法庭會把這類案件歸為較輕的罪行,但依然是罪行,因為赤貧被認為是可以通過社會援助系統避免的。」
這篇報導討論的相對深入一些,文章內容比上國內只會抄抄抄的記者寫的,果然是雲泥之別
紐約時報中文網(真的假的?)
ps. 建立"健全"的社會援助系統是政府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