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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455-2 條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認罪協商必須由檢察官徵詢被害人的意見,但是許父卻說是法官在開庭時臨時提出,這應該是檢察官的問題,和法官沒關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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