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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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Myself
報廢業者就是應該要報廢, 結果沒做 直接轉賣. 30年前的做事方式現在還存在, 難怪社會不會進步.
報廢證據照片, 到場觀看稽核, 合約終止合作關係, 法院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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嘛幫幫忙
這又不是軍方的東西 或甚麼管制物
現在警方車輛退役 ,車牌繳銷都可以拍賣給民眾的 ,單位字樣 ,警示燈拆掉就可再領牌上路
警車退役另一種是車牌登記報廢 ,就必須給回收業者處理 ,直接分解或出口轉賣都可以
記得去年不知道是彰化還雲林 ,承辦很不喜歡繳銷車牌 ,都通通一次登記報廢處理
超級浪費資源的  原本可以賣個中古車好價錢的 ,通通變廢鐵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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