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台灣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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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se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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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6
報廢業者就是應該要報廢, 結果沒做 直接轉賣. 30年前的做事方式現在還存在, 難怪社會不會進步.

報廢證據照片, 到場觀看稽核, 合約終止合作關係, 法院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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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6-05-06, 03:18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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