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a843433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433
搞半天,原來是記者自己腦補...........



-
新聞報導:
http://goo.gl/J5c6ES
引用:
【黃哲民╱台北報導】女子蔡京京四年前與男友曾智忠交往,遭蔡母陳誼反對且拒絕金援,曾男竟以殺害蔡母才能「突破困境、改變命運」煽動蔡女弒母,二○一二年五月,曾男用電擊棒擊昏蔡母,再用膠帶封口鼻害蔡母窒息死亡,蔡女則冷眼旁觀,事後兩人還嫁禍給蔡父。一、二審均判曾男死刑,但花蓮高分院更一審認為,曾男在校時成績優良、屢獲記功、嘉獎,仍有教化可能逆轉判曾男免死,最高法院昨在母親節前夕維持更一審判決,將這對弒母鴛鴦判無期徒刑定讞。

判決指出,蔡京京(三十四歲)因弟弟從小多病、父母需全心照顧,她自幼由外婆帶大,常自覺缺乏關愛,二○○○年她到紐西蘭求學,遇到大她十九歲的英文家教老師曾智忠(五十三歲),兩人陷入熱戀。
蔡母遭膠帶封住口鼻窒息而死,棄屍花蓮海域。翻攝畫面
竟稱殺母改變命運

二○一○年兩人回台後,遲找不到穩定工作,一度窮到去超市偷食物,蔡女還因此被羈押,她交保後向母親商借一百萬元被拒,竟與曾男謀議,由她化老妝冒充母親盜領存款,結果失敗,兩人只能窩在網咖度日,蔡母心疼女兒,不但極力阻止兩人交往,也常指摘曾男好吃懶做。
曾男因而將生活上的不順遂都怪罪到蔡母頭上,還常對蔡女洗腦,一切不如意都是母親控制她所致,甚至說服蔡女「殺母才能突破困境,改變命運」,最終獲得蔡女首肯。
原審認定,二○一二年五月一日中午,蔡女與曾男潛入父母北市北投區住處,曾男持電擊棒擊昏獨自在家睡午覺的蔡母,再以粗鐵絲纏頸活活絞殺蔡母致死,蔡女則冷眼旁觀,直到曾男確定蔡母死亡後,蔡京京才協助男友用童軍繩、鐵絲綑綁母親屍體。
蔡京京還聽從曾智忠指示,模仿母親筆跡留字條,謊稱母親臨時有事出門,藉此矇騙父親,隨後和曾男開車到花蓮,將屍體丟到豐濱鄉海裡。隔天,蔡母遺體被釣客發現,檢警循線逮捕藏身網咖的曾男與蔡女。曾智忠落網後,始終誣指蔡父才是真兇,蔡女雖一度鬆口承認幫忙尋找棄屍地點,但後來也順著曾男指控父親為錢殺妻。
蔡京京四年前與男友曾智忠潛入家中,悶殺睡午覺的蔡母。圖為蔡家社區外觀。石永軒攝
電暈悶死聯手棄屍

一、二審法官認定,兩人不僅殘忍殺害蔡母還企圖嫁禍蔡父,但考量蔡父心軟為獨生女求情,加上醫院鑑定蔡京京有精神疾病,因此均判蔡女無期徒刑、判曾男死刑。
全案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將全案發回,要求釐清曾智忠殺害蔡母的過程。更一審根據法醫的驗屍報告,發現死者頸部並無大出血,四肢也無掙扎痕跡,且舌骨與氣管軟骨均未骨折,因此採信蔡京京的證詞,認定曾智忠先以電擊棒擊昏午睡中的蔡母,用膠帶封其口鼻任其窒息死亡後,再以粗鐵絲繞頸,童軍繩、手銬等物綑綁身體以利裝袋搬運,最後棄屍海裡。
服刑25年後可假釋

更一審認為,曾智忠與蔡京京雖惡性重大,但考量曾男讀高中時德育與群育成績優良、大學操行成績良好,擔任軍職期間屢獲記功嘉獎,仍有教化可能,因此逆轉改判曾男免死。最高院刑三庭審判長陳世淙率領的合議庭認為,兩人罪行未符合《兩公約》最嚴重罪行,判無期徒刑並無不當,昨維持更一審見解判兩人無期徒刑定讞。
曾男、蔡女目前仍羈押在花蓮看守所,所方表示,兩人還不知道判決結果。曾男的律師昨婉拒評論判決,蔡女的律師與蔡父昨聯繫不上,不知其回應。矯正署官員指出,判無期徒刑的受刑人,至少要服刑滿二十五年,才有資格申請假釋。
「成績差就該死囉」

網友昨幾乎一面倒痛批判決,有網友罵:「腦殘法官腦袋裝屎!」也有網友譏:「成績好就能判免死,那成績差的就該死囉?」、「考上第一志願,直接加贈免死金牌一面就對了。」
【狠鴛鴦弒母棄屍事件簿】

2000/10 蔡京京在紐西蘭讀大學,結識男友曾智忠並交往。2人一同返台
2012/04 蔡女母親反對2人交往,蔡女因向母親索討100萬元遭拒,與曾男共謀弒母
2012/05/01 曾男趁蔡母午睡持電擊棒電暈她,用膠布封口鼻致其窒息而死,再用鐵絲、童軍繩綑屍,蔡女冷眼旁觀

2012/05/03 2人將屍體丟棄花蓮豐濱鄉新磯隧道旁海裡

2012/09/08 檢警逮捕曾男、蔡女
2013/01/02 花蓮地檢署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罪起訴2人,求處曾男死刑,蔡女有悔意從輕量刑
2014/03/27 花蓮地院判曾男死刑、蔡女無期徒刑
2014/05/09 曾男、蔡女在花蓮看守所簽字登記結婚
2015/01/29 花蓮高分院判曾男死刑、蔡女無期徒刑
2016/01/27 花蓮高分院更一審認為曾男有教化可能,改判他無期徒刑,蔡女仍判無期徒刑
2016/05/04 最高法院判2人均無期徒刑定讞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弒母鴛鴦免死理由摘要

戀情受阻:
.蔡京京由外婆帶大,自小常覺孤單無依,隻身在紐西蘭結識曾智忠後,極度依賴曾男並對其言聽計從
.曾智忠不滿蔡母反對2人交往、拒金援
殺人為改運:
.2人經濟拮据,將遭遇的困境怪罪蔡母,認定殺掉蔡母才能改變命運
有教化可能:
.曾智忠讀高中時,德育與群育成績優良,大學操行成績良好,擔任軍職屢獲記功嘉獎,應有教化可能
非最嚴重罪行:
.曾男與蔡母長期處於緊張關係才憤而殺人,未達《兩公約》所指可判死刑的「最嚴重罪行」
.花蓮醫院鑑定蔡京京罹患精神疾病,無法遵守法律規範
資料來源:判決書
弒母鴛鴦小檔案

◎曾智忠 53歲
學歷:中正理工學院畢業
背景:服役任職航發中心時,常獲記功、嘉獎;退役後搬到紐西蘭,曾任蔡京京家教
官司:到便利商店偷泡麵挨告
◎蔡京京 34歲
學歷:北市士林商職國貿科畢業;曾赴紐西蘭讀大學
背景:父親蔡金進為空軍退役中校、母親陳誼曾任房仲,家境富裕
官司:經濟困難到賣場偷食品遭收押
共同犯行
.與蔡京京共謀找化妝師幫蔡女化老妝,企圖盜領蔡母存款,一審皆依詐欺罪判刑4月
.與蔡京京共同殺害蔡母,雙雙被判無期徒刑定讞
現況
.羈押中,兩人2014年在花蓮看守所結婚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
但,事實上,新聞稿裡面根本沒記者自己腦補的那些: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2.asp?id=224164



引用:

最高法院新聞稿
發稿日期:105年5月4日
發稿單位:書記廳

蔡京京等家暴殺人案件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蔡京京、曾智忠因家暴殺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4日以105年度台上字第1062號判決駁回檢察官、蔡京京及曾智忠之上訴。

貳、事實(案情)摘要:
蔡京京係陳○、蔡○進之獨生女,於民國89年間在紐西蘭留學時,結識上訴人即被告曾智忠,交往為男女朋友(迄103年5月9日始結婚)。因陳○極力反對,曾智忠乃對陳○心生怨恨。蔡、曾2人於99年10月27日返台後,因無固定工作及穩定收入,耗盡積蓄後,先後共同至超市、賣場竊取食品,蔡京京因而被羈押於台北女子看守所,有瀕臨死亡之痛苦感覺。於此期間,曾智忠復至便利商店及屈臣氏竊取泡麵與生活用品。對2人之不順遂,曾智忠歸罪於陳○。蔡京京經釋放後,曾智忠多次向蔡京京表示陳○必須除掉,其等命運方能變好。嗣2人因再次向陳○借款遭拒, 加深曾智忠對陳○之怨懟。101年4月間,因2人生活困境未能改善,曾智忠乃萌殺害陳○棄屍犯意,向蔡京京提出可趁陳○午睡時以電擊棒電暈後殺害再棄屍,以突破2人困境之計畫。謀議既定,2人於101年5月1日上午12時52分許,由蔡京京以鑰匙開門,進入陳○住處,曾智忠戴手套持電擊棒電暈用餐後在房內午睡之陳○,再以膠布黏貼口鼻方式,使陳○窒息併食物逆流於氣管而呼吸衰竭死亡。嗣捆綁屍體放入黑色大型垃圾袋,再置入附有輪子之旅行袋內,載運至花蓮縣豐濱鄉新磯隧道附近斷崖棄屍。嗣於101年5月4日13時許,海釣客發現經海拍打上岸之陳○屍體報警後,始查獲上情。

參、二審判決情形:
原判決認蔡京京、曾智忠犯行明確,蔡京京所為係犯刑法第272 條第1項殺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同法第247條第1項遺棄屍體罪;曾智忠所為係犯同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及上開遺棄屍體罪。其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所犯上開二罪,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分別從一重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及殺人罪處斷。其2人於行為時,均無刑法第19條第1、2項所規定不罰或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亦均無刑法第59條犯罪情狀顯可憫恕,得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因將第一審關於此部分不當之判決撤銷,改判論蔡京京共同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曾智忠共同犯殺人罪。並認其2人本件犯行,尚未達應與世永久隔離之程度,各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12及16所示之物均沒收。
肆、本院判決情形(105年度台上字第1062號):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兩公約)施行法公布生效後,非有公政公約6條第2項所指之「最嚴重罪行」,並遵守公正審判之程序保障,不得判處死刑。
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所指之「最嚴重罪行」,除須係「無理剝奪他人生命」,或與之相當之其他極為嚴重罪名外,尚應考量與犯罪行為本身攸關之事項,是否亦達最嚴重程度,方足當之。例如,其犯罪行為動機是否具倫理特別可責性(如嗜血殺人魔、謀財害命、性癮催花或其他卑鄙動機等)、犯罪手段或情節具特別殘暴性、行為結果具嚴重破壞性、危害性等。
曾智忠所犯殺人罪名,雖係無理剝奪被害人陳○之生命,然考量其「與犯罪行為本身攸關」之犯罪行為動機、目的、犯罪手段、與蔡京京共同分擔本件犯罪之實行情節、行為結果之危害、損害等,及其於犯罪前之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與被害人長期處於緊張關係狀態等「與形成犯罪時之行為人自我相關」之家庭及社會相關之裁量事由因素。其罪責尚未達「非判處死刑,將無法滿足罪與責相符、刑與罰相當之刑責要求,亦無法符合社會上普遍認可之法價值體系及其表彰之社會正義」之「最嚴重程度」。則原判決未認定曾智忠所犯本件罪行,屬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所指之「最嚴重罪行」,而僅量處該罪次重之法定刑無期徒刑,尚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量處曾智忠無期徒刑過輕等語,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蔡京京、曾智忠上訴否認犯罪,辯稱真兇係陳○夫蔡○進云云,為無理由。其二人上訴,均應駁回。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16-05-05, 04:57 PM #3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a843433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