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小肥羊
還是澳洲都更方式簡單明瞭。
1.由房仲圈地,找尋該地所有屋主,保證多少錢賣出,確認同意與不同意屋主,將不同意排除。
2.將同意的屋主所有房子總價加總,找建商來公開招標。
3.超過總價,依比例發現金,建商買進,屋主賣屋,低於總價,屋主繼續住。
一番兩瞪眼,不用屋主和建商在那邊互相算計,依目前看到成立的案子,屋主得到錢扣除稅,通常都可以在附近買自己同樣條件的房子1.5到2.5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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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在於 台灣建商的良心沒有澳洲建商良心好 且建商扮演了帶有半公權力半社會價值的角色
從本串來看 有很多網友是認為建商是佛心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