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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Stone Crab
依法辦案,謝謝指教!

過失殺人太低,還有公共危險罪啊!!

刑法176 + 177就能變成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

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第 176 條
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
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第 177 條
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聞回顧: 負責人呂忠吉、邱柏銘 公共危險罪移送 (http://news.tvbs.com.tw/local/news-605342/)

第176條
用[玉米澱粉]和[色素]製成的[色粉],要被認定為爆裂物,我想不太可能.

第177條
色粉不是氣體,是固體.

所以,要用這兩條告贏,我覺得應該不可能.
舊 2016-04-27, 12:33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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