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辦案,謝謝指教!
過失殺人太低,還有公共危險罪啊!!
刑法176 + 177就能變成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
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第 176 條
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
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第 177 條
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聞回顧:
負責人呂忠吉、邱柏銘 公共危險罪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