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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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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跟人家打一個傷害官司(我是原告)
檢察官直接嗆我:你不要給我浪費司法資源,去給我和解。我去了調解委員會,被告罵我半小時正中我下懷,當然和解不成。但是我至少聽了檢察官的話去了調解委員會,二個月後檢察官依法起訴
在一審刑事庭,法官叫我去和解。庭外調解人也是一個退休法官,跟我說你這個案子,被告提出的條件算合理了。我說沒關係我拼判決,法官判的我都接受,所以我也沒接受和解。
結果一審刑事庭又判我贏(最後一庭時我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給法庭,這樣子我請求民事賠償時就不用付裁判費給法院)
接著轉到民事庭,法官一樣叫我去庭外調解(一個鐘頭後再開庭),被告比在刑事庭時多出一倍賠償金,但是我跟被告說,程序跑到這裡快一年了我不在乎多一小時,我等法官判決。
民事庭一個月後宣判,賠償金又比被告出的多一倍。而且被告從此背了一條傷害罪前科,然後還請了兩個律師來對付我,我從頭到尾自己打自己看司法院書類案例自己寫書狀。
所以這個案例我很奇怪,一審都還沒判怎麼就和解了,一審判決前就和解,法官當然輕判(檢察官求處21個死刑,結果最重13年,錢也沒拿到)
當初刑事、民事法官要求我在庭外和解時(就在法庭外的調解室),調解人很明確講如果我接受被告提的和解,和解金是要當場付清的沒有打欠條的,雖然給我這樣子的保證但我還是沒有接受。
因為我就是要拼刑事判決讓你揹一條前科
這個警察家屬接受和解以後只會愈判愈輕,而且當初法官已經要輕縱這些被告了(打死警察不收押只叫他們寫作文按時回家,這種態度還搞不清楚嗎?)
被告的錢是拿不到了,多爭取一些國家給的撫卹吧。雖然我覺得警察放假去夜店喬事算「因公」,算了.....
舊 2016-04-22, 04:05 A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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