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pplebread
睡醒沒
有些人主張,我國人民在境外犯下詐欺罪,又不是重刑,故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引渡回台也無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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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外的詐騙生意比較好做,所以移到國外詐騙,和台灣是不是犯罪天堂的關係是?
二、證據、證據、證據。
「有些人主張」就是法條!?你自己PO的連結,再後面一點的文你看了沒?
類似的實例還有2013年的柬埔寨詐騙案、2015年又一起菲律賓詐騙案,皆是台灣詐騙集團在境外詐騙大陸人,成功引渡回台受審。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3021號刑事判決也告訴我們,即便詐欺的犯罪行為地在越南,只要犯罪結果地在大陸,就適用《中華民國刑法》予以處罰。
有自己PO的連結,都不看完就斷章取義?
所以PO了這麼多廢文,到底哪點證明了台灣是詐騙的犯罪天堂?
要不要先去睡飽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