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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ty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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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598
引用:
作者Stone Crab
這是比較級的問題, 正常法制國家的證據效力是這樣的:
物證+人證 > 純物證 > 純人證(受害者) > 純口供 (嫌犯自白)
有提供證據 >> 未提供證據
如果連證據都不提供,要如何研判證據的效力?
這麼簡單的道理,很難懂嗎?



所以大陸提供的證據對台灣而言

是屬傳聞證據還是?

證據效力為何?


台灣方如何傳喚證人?
舊 2016-04-21, 09:46 AM #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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