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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 Cr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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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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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lompt2016
只能說 等判出七年本刑來再來大聲
另外本來當初就是沒證據又要搶人了
當然會有這樣的後果
另外又有人說對岸取證方法不可信
現在卻又巴著對岸的證據
人真是矛盾哪
這是比較級的問題, 正常法制國家的證據效力是這樣的:
物證+人證 > 純物證 > 純人證(受害者) > 純口供 (嫌犯自白)
有提供證據 >> 未提供證據
如果連證據都不提供,要如何研判證據的效力?
這麼簡單的道理,很難懂嗎?
2016-04-21, 09:36 AM #
774
Stone Cr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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