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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 C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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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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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46
引用:
作者打工吧魔王大人
台灣人在台灣犯罪,受害者也是台灣本身,逃去他國那叫逃犯沒有爭議。



我前題說的是, 台灣人在國外犯罪,而受害的又是第三國,證據也是第三國提供。
這樣帳要怎麼算 ? 由受害國審罪嘛?
像那個撞死人逃回英國的,犯罪地是台灣,受害者是台灣,台灣才有權審,
但是執行卻被干涉因為他不是台灣人,目前看似會被受害國審判。
但這詐騙犯是台灣人,台灣能怎麼干涉執行處罰就憑台灣的本事。


所以賭神三才會問公海到了沒,只有船的注冊國能抓人。審罪與處罰又是另兩碼,難搞。


沒有爭議的話中國怎麼不把他們送回來呢

這不就戳破了中國製造的法治中國假象...
 
舊 2016-04-18, 10:59 AM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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