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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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打工吧魔王大人
台灣人在台灣犯罪,受害者也是台灣本身,逃去他國那叫逃犯沒有爭議。
我前題說的是, 台灣人在國外犯罪,而受害的又是第三國,證據也是第三國提供。
這樣帳要怎麼算 ? 由受害國審罪嘛?
像那個撞死人逃回英國的,犯罪地是台灣,受害者是台灣,台灣才有權審,
但是執行卻被干涉因為他不是台灣人,目前看似會被受害國審判。
但這詐騙犯是台灣人,台灣能怎麼干涉執行處罰就憑台灣的本事。
所以賭神三才會問公海到了沒,只有船的注冊國能抓人。審罪與處罰又是另兩碼,難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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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沒有那麼難
A.當事者所屬國
B.當事者所在國
C.犯罪事實發生國
當犯罪事實發生時,只有B國有權利依照當地法律去審判罪犯
C國能作的,就是把犯罪證據提供給A國與B國,同時讓B國依當地法去審判或引渡他國 (若B國與他國有引渡條款的話)
A國能作的,就是審視犯罪證據是否為實,屬實則同意在B國受審或司法引渡
不屬實的話則主張A國人民受到司法不公對待,違反國際法,要求把當事者帶回A國
肯亞的事件鬧這麼大,除了C國沒有遵守B國的法院判決,違法抓人
另一原因就是證據也沒有交給A國
同時
A國的法務部沒有事前審視證據,就未審先判,就直接同意C國去抓人,毫無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