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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ger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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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11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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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windhm
語無倫次
魏應充這事, 在台灣有證據, 只是判刑取決於法官的自由心證 .
馬來西亞這事, 在台灣沒有證據, 沒有證據提供給我們, 這是大陸方面的行政疏失(其實是故意挖洞), 當然也可以說馬政府在打擊犯罪不夠積極主動, 派人殺過去馬來西亞辦案, 一個叫習近平, 一個叫馬英九, 你看對哪個不滿, 可以找他們 .
你有本事到國外作奸犯科不被做掉, 是你的本事, 本人不予置評.
犯罪行為本來就需要證據來偵辦, 不然隨便指一個人到偏遠國家就是犯罪, 那還需要法律幹嘛, 而且這事本來就是大陸很刻意炒作的, 手法這麼粗糙, 今天你不出聲, 往後就是一堆人出國就被失蹤, 然後沒證據也直接定罪.
打擊犯罪很重要, 但要有證據, 不是出張嘴就直接定罪, 好歹台灣還算是法治國家, 雖然常常感受不到.


司法互信之前就有類似案子,被要回來的人沒幾個被判刑的,大陸不是沒給證據,而是證據來了你也得求證,但就算台灣派人去求證了又怎樣?回來就有證據效力了?而我們量罪又偏輕,最後只能輕判幾個典刑,其它全放了,犯罪成本之低到太好賺了,看看幾十個人光機票錢就要多少錢了?他們詐欺所得幾乎是無法追回的,更不用說繳稅,賺翻了都。

而司法互信的基礎卻是基於92共識,所以台灣人在大陸犯罪之前才有交由台灣審判的前例在,但這92共識,卻是某黨死也要否認的。換句話說,如果真不認92共識,這些人根本不該要回來,這就像台灣人在美國犯罪,你不能要求美國遣返回來讓台灣判一樣。


之前在七八區某串文裡,我說過我們可以玩仇中,人家也可以玩仇台,不幸言中,大陸新聞這陣子也一樣在大肆報導。
 
舊 2016-04-17, 01:54 PM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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