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無倫次
魏應充這事, 在台灣有證據, 只是判刑取決於法官的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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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這事, 在台灣沒有證據, 沒有證據提供給我們, 這是大陸方面的行政疏失(其實是故意挖洞), 當然也可以說馬政府在打擊犯罪不夠積極主動, 派人殺過去馬來西亞辦案, 一個叫習近平, 一個叫馬英九, 你看對哪個不滿, 可以找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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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本事到國外作奸犯科不被做掉, 是你的本事, 本人不予置評.
犯罪行為本來就需要證據來偵辦, 不然隨便指一個人到偏遠國家就是犯罪, 那還需要法律幹嘛, 而且這事本來就是大陸很刻意炒作的, 手法這麼粗糙, 今天你不出聲, 往後就是一堆人出國就被失蹤, 然後沒證據也直接定罪.
打擊犯罪很重要, 但要有證據, 不是出張嘴就直接定罪, 好歹台灣還算是法治國家, 雖然常常感受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