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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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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505
引用:
作者暴君T-103
這你就有所不知了

台灣的詐欺罪是屬於財物侵占罪

所以只要犯人有悔意並退還被害人的財物損失

是可以減輕刑責的

你不要說這方法不好喔,如果不能減刑

犯人當然不會把錢拿出來,如果錢又不知道藏在什麼地方(假設犯人很會洗錢)

那對被害人的傷害會更大,可能少了這筆錢日子會過不下去

所以學術界才不贊成用過重的刑罰,刑責不是罰愈重就一定愈有效的(雖然外行人常這麼想)

加上台灣本土的詐騙破案率還蠻高的(騙幾百億的老虎那又例外了)

所以蒼蠅才不敢繼續留在台灣騙人,才跑到肯亞或馬來西亞去騙人囉



當然,也是有發生死不退錢的白痴罪犯

結果他的下場就比較慘了,被判了30年

被重判後才後悔把錢吐出來

犯行可惡 詐騙首腦重判30年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00527/32542553/


看的出來你對台灣司法並不了解.

另外"台北地院"依一罪一罰將陳男重判三十年,這也能算?
舊 2016-04-16, 09:02 PM #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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