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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218
2003年7月23日
「壹週刊」因報導藝人蕭亞軒在加拿大吸毒、生活***亂,遭台北地方法院認定報導不實,損及蕭亞軒名譽,法官昨天判決「壹週刊」應賠償蕭亞軒一百萬元,並在自由時報等五媒體登報道歉,本案仍可上訴。
 昨天的判決也是壹週刊來台發行後,因報導不實而遭法院判賠的首例。

官司纏訟一年三個月
 EMI總經理姚謙昨天表示 ,經過一年三個月的訴訟,法官的宣判,終於還給蕭亞軒一個遲來的正義與清白。目前蕭亞軒正在「地球上的某一處」度假,姚謙說:「不過,想必ELVA聽到一定會很高興的,總算是還她一個清白了!」 
 壹週刊的法務顧問邱璽臣則對判決結果感到相當遺憾,因為他們自認已提出相當證物,收到判決書之後,壹週刊會再提出上訴。
 前年十二月出版的第廿八期壹週刊,以蕭亞軒(本名蕭亞之)為封面,標題為「溫哥華前男友踢爆蕭亞軒輕狂生活」,並在內文中寫道,「Andy帶我們進入蕭亞軒的另一個世界」,報導中將蕭亞軒在加拿大的生活,描寫為和販毒的幫派份子交往,且性生活開放又吸毒。蕭亞軒認為壹週刊報導不實,遂向法院訴請壹週刊及壹週刊總編輯裴偉等人賠償三百萬元及回復名譽。

八卦周刊賠錢 登報道歉
 面對蕭亞軒的指控,壹週刊提出錄影帶、錄音帶及三名證人的書面證明,表示在報導前,曾派記者至加拿大訪問蕭亞軒友人,強調報導均經查證。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壹週刊提出的錄音帶、錄影帶,均是記者在加拿大溫哥華某百貨公司內,隨意找「路人」訪問所得,受訪者對於蕭亞軒在加拿大的生活,均回答「有聽朋友說、不太清楚」,且Andy是誰,壹週刊也無法說明,承審法官認為,壹週刊未遵守「報導事實」、「平衡報導」的媒體專業準則,侵害蕭亞軒名譽權,壹週刊總編輯裴偉、記者曾明進兩人,應與壹週刊連帶賠償蕭亞軒精神慰撫金一百萬元,並在自由時報等媒體影劇版頭版,刊登四分之一版的道歉啟事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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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6-04-16, 03:23 A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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