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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已經說了, 這不是叫人裝孫子, 而是要用對的方式, 兩個國家都有先收到罪證, 這點OK.

派人過去, 一起判決, 出子彈或出人, 直接執法, 在對岸領土上伸張台灣司法正義, 慎重處理!

送回台灣是最大的錯誤因為犯罪者天堂不是得來虛名, 過去嚴格執行, 共同執行!

日後, 先出手抓, 先重判(以服國外眾口云云), 免得被人家抓到這個把柄, 先別說主權, 連國格都沒有, 除非專出詐騙犯/經濟犯也是一種國格!
舊 2016-04-15, 06:57 PM #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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