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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Candy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345
引用:
作者hoba
基本上就是有些個沒念書的傻冒先製造了輿論,起頭帶了個風向
然後有些不明究裡的笨蛋就隨之起舞,最後被人家順勢打臉...

咱們的國民在國外犯罪,被別的國家以刑事引渡就已經夠糟糕了
然後又來了幾個狀況外的蠢蛋想跟對方搶人,搶輸了就謊稱對方硬是把人擄走
結果對方把事情攤開來看,一翻兩瞪眼,還順便被酸了一把"當小弟的就閉上嘴"
真是情何以堪啊

唯一值得安慰的是,這些人今後可能會送去勞改個幾年
如果跟回來台灣繼續行騙天下相較的話
我希望他們可以勞改到死

國家本來就應該窮盡一切力量提供國民外交保護嘛!不管他是什麼爛貨。
我家的小孩犯錯我帶回家修理,輪不到外人來打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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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保護原則

外交保護是指在某國的外國人應履行其對所在國和母國的雙重義務,同時他的有關權利也應得到居住國及國籍國的雙重保護。當在居住國其權益受到侵害時,國籍國在某些情況下有權採取某些措施提供幫助,其中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外交保護。

外交保護泛指一國通過外交途徑對在國外的本國國民的合法權益所進行的保護。國家有權對其在國外的本國國民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這是國家屬人優越權的重要內容之一,故「國籍」是外交保護的基本要件。實踐中,各國都是通過本國外交機關對在國外的本國國民提供各種保護。

外交保護是直接涉及所在國的權益的國家行為,必須具備三個基本條件:(1)本國國民受到所在國之「國際不法行為」所侵害。(2)符合「國籍繼續規則」,因為外交保護權源於屬人管轄權。(3)符合「用盡當地救濟規則」,因為這是構成國家責任的前提。
舊 2016-04-12, 08:37 PM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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