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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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xel_K
所以說,台灣跟對岸簽什麼司法互助,全都是狗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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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也要看司法互助的條文是什麼......總不能自己定義吧???
我是沒去查兩岸簽了什麼樣的司法互助........
但大部分國與國簽的司法互助都是共同打擊犯罪.......而且是互相互惠平等的.....比如說...如果我們若與美國簽訂了司法互助....若王又曾在台灣犯了罪,逃去美國.....我們就可以要求美國將其逮捕送回台灣審問.....同樣的有人在美國犯了罪逃到台灣來...美國也可以要求我們將人逮捕遣送回美國審問.....
當然...若兩岸有簽這種司法互助...如果是那些人也詐騙了台灣人....那當然台灣也可以要求大陸將人逮捕遣返回台灣(如果那些人被大陸判有罪但在大陸服完應該有的刑期後,不過我記得如果國人在國外犯同樣的罪,在國外被關的時間是可以折抵的,而不是累加的..比如說在國外被關10年,但回台灣後,台灣只判2年,那麼實際上台灣也只是走完法律程序而已,不用關......不過我是不知道(懶的查)詐騙在台灣算不算微罪啦.....因為台灣法律有規定是台灣人在國外犯罪,若是微罪回台灣是不用罰的.)....
但似乎你想要的司法互助不是這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