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參考這篇菲律賓台嫌遣送案 (
http://www.taiwanlaw.com.tw/newsDetail.aspx?id=90)討論:文章很長,我贊成將這些人送到大陸。
這篇文章太長,引用重點如下:
二、台、中、菲跨國犯罪刑事管轄權競合
本案犯罪被害人為「中國大陸人」,犯罪結果地為「中國大陸」,犯罪行為地為「菲律賓」,犯罪行為人則具有我國國籍,故對於本案,中國大陸可主張「領域管轄原則」、「被害人 國籍原則」具有管轄權;菲律賓可主張「領域管轄原則」具有管轄權;我國則可主張「國籍原則」具有管轄權。因此,台灣、中國大陸、菲律賓三者皆可對本案行使管轄權及審判權。
三、菲律賓引渡人犯予中國大陸之合法性?
菲律賓如不欲自行審判該案件,應遵守國際法上「不引渡即起訴原則」,應將人犯引渡給提出請求引渡之國。但本案因「中國大陸」與「台灣」皆提出引渡之請求,菲律賓引渡人犯予中國大陸是否符合國際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