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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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emon
台灣公司有30000間,檢查員卻僅約300人
勞工自己不爭取不檢舉
把責任都推到政府檢查機構……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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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方...資方...資方
很重要所以要說三次
不要為資方開脫,也不要說勞工怎麼都不爭取,自己一點都不主動。
不要認為法律只是保護懂法律的人,雖然事實是如此,但是立法的意義就是平等的保護勞資雙方,資方有義務依法令保障勞工的權益,就算是採取強制的方法也必須要做,但是在效率至上的工作目標之下,工作環境的安全性從來就不是公司的優先考量。
至於政府檢查機構...天知地知自己知...大叔就不多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