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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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aifu
所以說台灣的刑法到底可不可以規範在台灣犯罪的外國人?
斥奪公權判到外國人身上到底會怎樣? 禁止他們參與母國的公職?還是禁止他們參與台灣的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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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法是這樣。沒有查證…
外國人在本國犯罪一樣可以褫奪公權。因為,他以不是本國人的身份在台灣從是公職。
翁啟惠不就是實例一則嗎?
若褫奪後入藉台灣,那就是本國人的身份。所以還得再犯罪一次,再褫奪一次。
當然你也可以改,認職本國公職必需本國人身份。或是以罪行認定。所以為什麼前科記錄很重要。
我覺得其實很多人都錯了,前科不是一個證明這個人是罪犯的證明書。
前科只是一個紀錄一個人行為的證明書。
因為這種想法,最後就是那些雙重國藉的人一定會得利。
而在單一國藉的人身上,前科也只是一個記錄,不表示對犯過罪的而懲罰完成的人,他的權利因此受限於前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