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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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aifu
所以說台灣的刑法到底可不可以規範在台灣犯罪的外國人?
斥奪公權判到外國人身上到底會怎樣? 禁止他們參與母國的公職?還是禁止他們參與台灣的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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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83年台覆字第90號
【裁判案由】:煙毒
【裁判日期】:民國 83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要旨】:
按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
身。係採必宣告主義,法官無自由審酌之權,亦無被告為本國人與外國人
之別,且
外國人經判處無期徒刑經假釋後,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仍有為公
務員之資格,褫奪公權之宣告,尚非無實益。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7 條 (83.01.28)
第 37 條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
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
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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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不知道執著這個幹什麼...其實動動腦就能想到答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