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laifu
啥~?
改天某個公車司機不小心撞斷郭董或是歐巴馬的腿,那你的見解裡面公車司機是加害者,郭董歐巴馬是無法出聲的受害者,所以他們無法享用基本人權。所以法律需要提升他們的人權?
而公車司機在拘禁時灌灌辣椒水,坐坐老虎凳,雖然有點超過,不過既然他沒有人權,所以也沒什麼大不了的?
真傳統。。。
|
當然不是。
當受害者受損失的那一刻當下,就已經不公平了。所謂的不公平是指,救濟的權利不公平。不是懲罰的權利不公平。
法院的審判,對兩造都是公平的。你同意吧?兩造都有審判,兩造都有權利上法庭。
只是救濟的權利已經是不公平的你同意嗎?
會不會有懲罰或懲罰夠不夠重是不是另一個考慮?你同意嗎?
有沒有懲罰或懲罰夠不夠重是不是才正是正義這個詞應該考慮的範圍?
這是我個人的原始想法。無關對錯,可以討論。
你的意思就是郭董也可以犯罪因為太有錢了。而歐巴馬太有權了。這不就是台灣司法現在的問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