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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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沒問題
人權本來就應該屬於受害者的那一方。之所以受害就是弱勢或是不能發聲的一方。
高明的犯罪者無論有意或無意的犯案,終就有人受害。
我個人認為應該跳出死刑或正義這種思維。
而是先去想怎麼懲罰或是救濟這種思維才會更好。
如果找不到有效的懲罰手段,就得找有效的救濟手段。
除了重傷致殘或是死亡無法救濟的情況下不能考慮不懲罰或不死刑,其他的應該盡全力以救濟的方式來執行。
問題的重點在,精神暴力「霸凌」要怎麼救濟?又要怎麼懲罰?
懲罰的刑度要怎麼樣計算輕重?
怎樣才能認定有罪或無罪也是重點。
有沒有經濟效益也是一個重點。
若要採用救濟的方式,你也會發現,有錢的人自然永遠不會受懲罰。
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老生長談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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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
改天某個公車司機不小心撞斷郭董或是歐巴馬的腿,那你的見解裡面公車司機是加害者,郭董歐巴馬是無法出聲的受害者,所以他們無法享用基本人權。所以法律需要提升他們的人權?
而公車司機在拘禁時灌灌辣椒水,坐坐老虎凳,雖然有點超過,不過既然他沒有人權,所以也沒什麼大不了的?
真傳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