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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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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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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963600
下午回公司有空第一件事就是去翻判決書,果然又看到這條
引用:
伍、刑之審酌: 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 法第2 條規定:前開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 內法律之效力。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1項亦規定 :「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 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同條第2 項規定:「凡未廢除死 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 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 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限制 未廢除死刑國家,只有對「情節最重大之罪」(或譯為最嚴 重的犯罪)可以判決死刑。而上述條約所稱之「情節最重大 之罪」,依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相關解釋,係指「蓄意殺 害並造成生命喪失」(there was an inention to kill which resulted in the loss of life)之情形。我國刑法 仍保有死刑宣告制度,但已廢除唯一死刑,賦予法官就具體 個案裁量之權責,死刑制度並迭經司法院釋字第194、263及 476號為合憲之解釋,是觀諸我國現行刑法第332條強盜結合 罪之法定刑雖有死刑,然尚難認有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 公約及相關解釋、甚至違憲之情
中略
引用:
十、綜上所述,本院斟酌被告就強盜犯行確具相當程度之計畫性 ,且強盜犯行之動機乃在於掠取大量金錢,惟被告係為籌款 醫治其女之重大疾病始為本件強盜犯行,就殺人及強制**** 犯行則屬臨時起意,另被告犯罪之方法、態樣雖屬殘暴,但 尚未達於極度殘虐、執拗之程度,並斟酌其故意殺害並造成 生命喪失之被害人人數、其他本件犯罪之重大性與結果、與 被害人之關係,及被害人中尚有未滿12歲之兒童等犯罪情狀 ,基於罪刑均衡及一般預防之觀點,雖堪認被告之犯行確值 嚴重非難,但尚難認已達於不得不處以極刑(死刑)

嗯,不要帶刀具跟槍枝,帶鈍器可保不死,要記住

法官不想判死刑,後面又在扯什麼犯嫌素行良好,並非好逸惡勞之輩
她女兒又因先天性....總之就是需要錢啦

所以被害人活該倒霉就是了...
各位當順民的要記住,你死了絕對不會有人會替你討公道
要當順民還是暴民請自選
舊 2016-04-08, 03:36 PM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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