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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hoba
照這種說法,那就不用刑罰了...
每個人都怕被處罰,所以犯了事就是跑就好了
為了不讓他們跑,所以我們不要處罰他們?
台灣亂就是因為這種不對等,犯了事的人還可以大搖大擺的橫著走
殺了人被關出來後還可以再殺,然後關了又放出來再殺,然後還有人替他開脫
說這人可教化,有悔意
還有那種捅了人一百多刀致死法官還說這人沒有殺人犯意的,你信?
這麼判的人怎麼不讓他捅兩刀看看爽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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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我這邊是說情節輕重有差刑罰卻一樣,不知道怎麼看成不用罰的,請問是真的不懂還是裝傻啊。
捅了人一百多刀致死法官還說這人沒有殺人犯意的是哪個案例呢,挺好奇的。
引用:
作者Earstorm-2
我也覺得他說得挺好笑, 如果是對方違規, 那是他/她/它自己找死.
欠, 意思是說無緣無故造就, 沒做錯, 無端遭受, 當然一定會有人爭論.
譬如最愛吵小偷闖空門, 如果屋主可以殺了小偷, 那小偷會改當強盜.
是的, 你要這樣想沒錯, 但為什麼總是要當無力反抗的受害者呢?
然後來吵為什麼法律都無法保護你, 其實就是你先放棄自己, 懂了嗎?
況且, 不要把自己置於犯罪者的選擇權之下, 清官要比貪官更強.
再者, 有人幫你爭取權益, 不要扯後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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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是對方違規,駕駛也可能有過失責任,之前說「即使是交通過失, 即使是業務過失」不就是指這回事嗎...
老實說通常會發生問題的情況是把事情想的太簡單,不是考慮的太複雜,「殺人一定要償命」說來簡單,背後的樣態有千百種,不是這樣就能概括的。
後半段的邏輯我實在看不太懂就不評論了。不過如果屋主把小偷殺了(也可以趕跑啊)是否算欠下一條命呢?還是因為小偷闖進來算找死不想活了,所以沒差或是打折欠半條就好?
如果是喝醉的人跑進民宅,或是在街上發酒瘋被以為是小偷打死又該怎麼算呀,這樣也成立找死的行為嗎?還是出手那位出於錯誤認識之下殺了人,必須償命呢?
我個人是覺得,這樣推論下去「殺人一定要償命」的邏輯搞到最後只是滿足假想中的正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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