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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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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我承認總統發佈緊急命令及機關首長同意兩者我有混淆
但兩者在第105條第1項第1條仍是必要條件
仍無違所謂的"緊急"與否仍只有總統可以核定(重大變故)


而第105條第1項第2條唯有談到人民生命財產受威脅,授權機關主管
但與"緊急"(重大變故)未必相關
如SARS中總統便無發佈緊急命令
各機關採購仍得按第22條採限制性招標走請採,開比議決而後施作採購的流程


不能像921各機關頂著風險先搶修
而後總統確認其必要性後追認幫搶修人員免責
 
舊 2016-04-06, 06:50 AM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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