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demon
先要有總統緊急命令授權,機關首長才有權力辦理緊急採購
某人只看採購法就天真的以為機關首長有權直接搞緊急採購
另第五條只是提醒機關首長緊急採購的必要性
最後讓我想起了一句話,橫看以為是峰,卻不知側看是山嶺
不過這種人永遠不會服氣,且看他如何再劃唬爛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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唬爛的不就是閣下嗎?
先是唬爛機關首長只能是總統
再來是曲解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第五條是"只是提醒機關首長緊急採購的必要性"
事實上採購法105條裡第一款及第二款是分列,而實行細則裡第一條就說了,這份規則是為了採購法105條第二款定的(第二條有說符合105條第一款可以免掉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部分條文)
https://www.pcc.gov.tw/epaper/9906/news_17.htm
這裡就是一個例子,說明了總統的緊急命令可以是緊急採購的依據,但是緊急採購並不是一定要有總統的緊急命令
引用:
作者真象
ademon兄,很多人只看表面的法令文字,就自以為是的照字面來上的意思來解釋,但並沒有上課了解相關法令的關係。這種人我視為是另一種的知識文盲,自以為了解但實際卻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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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慢取暖,法條不會因為你的取暖而變成跟上面那位仁兄一樣亂七八糟的解釋法
要解釋法條的旨意,除非是立法委員有當初立法的紀錄在,或者就是司法院的高層人士
像上面那位仁兄,到底是哪種權力跟自信來挑戰法條的本身?靠他空口說白話的"旨意"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