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猜是在講下面第 4 條吧,
不過第 5 條就沒提到緊急命令。
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A0030070
第 4 條
機關辦理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採購,應先確認國家遇有戰爭
、天然災害、癘疫或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總統業依憲法發佈緊急命令
,且該採購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準確有緊急處置之必要。
前項核准文件應記載本法招標及決標規定中因緊急處置得不適用之條文;
其未記載者,仍應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 5 條
機關辦理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採購,應先確認人民之生命、
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且該採購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準確有緊急處置之必要。
前項核准文件應記載本法招標及決標規定中因緊急處置得不適用之條文;
其未記載者,仍應適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