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alfonxman
所以說你連法條都搞不清楚就在鬼扯旨意跟脈絡
採購法本身就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以及"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的例外條件
而且緊急採購不是只有緊急命令頒布才能做的,簡化的行政程序一樣有適用的緊急採購程序要走
921緊急命令不過只是105條第一項的確認而已,還有其他範圍根本不需要緊急命令跟總統就會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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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經看不懂你的胡言亂語在講啥(請問有其它人看得懂嗎?)
你連921的緊急命令第五項都看不懂所謂的相關法令包含到採購法
你還想跟我談你看得懂,也配解釋採購法!?
所謂的採購法中不可預知等總總認定……所謂確有必要者
唯一有權認定者只有總統(上課中會特別講,也是怕哪個蠢蛋以為找自己的首長核定就可以了)
如在921時總統就寫在他的緊急命令中
不然你能找出哪位縣市首長有權核定這玩意
當時我有問過承辦921搶修的課長,要是總統沒寫這一條
一堆人就要被抓去關了(因為是事後補這個命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