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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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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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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吼吼熊
第六條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司法、監察或其他機關對於採購機關或人員之調查、起訴、審判、彈劾或糾舉等,得洽請主管機關協助、鑑定或提供專業意見。


簽都簽完了,已過了採購法規範的地帶,主導者也換成遠雄,會BOT就是不會被政府效能拖累,不然政府自己做不就好了,搞什麼BOT?你說的第六條跟BOT完全無關,不懂這一條有何用處?


另補充一點,BOT雖是廠商主導,但最後仍是歸政府所有
只是政府把一定時間的經營權當資金給付給廠商

大巨蛋仍是政府採購的標的,如果不適用採購法
遠雄居中胡搞,政府又有何理由介入,要求品質?
舊 2016-04-04, 10:37 PM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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