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吼吼熊
第六條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司法、監察或其他機關對於採購機關或人員之調查、起訴、審判、彈劾或糾舉等,得洽請主管機關協助、鑑定或提供專業意見。
簽都簽完了,已過了採購法規範的地帶,主導者也換成遠雄,會BOT就是不會被政府效能拖累,不然政府自己做不就好了,搞什麼BOT?你說的第六條跟BOT完全無關,不懂這一條有何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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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條是採購法的帝王條款,和交通法規的應注意未注意可以較高下
舉個現成的例子,北市府就遠雄爭議申訴處置是否符合本條
北市府否可就對遠雄申訴爭議不按本法辦理?
這種問題還需要思考嗎……
就像採購法只規定公告金額以上不得指定特定廠牌
你以為未達公告金額你就可以隨意指定特定廠品嗎?
答案是NO,因為同受第六條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