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吼吼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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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4
文章: 9
引用:
作者ademon
政府有關的採購一定會經過採購法

如事前的甄選,事後的申訴都和採購法相關
不然政府規劃BOT的主辦不受採購法第六條管制、那可就是肥到沒邊缺

http://booklaw119.pixnet.net/blog/p...%B3%95%EF%BC%9F


第六條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司法、監察或其他機關對於採購機關或人員之調查、起訴、審判、彈劾或糾舉等,得洽請主管機關協助、鑑定或提供專業意見。


簽都簽完了,已過了採購法規範的地帶,主導者也換成遠雄,會BOT就是不會被政府效能拖累,不然政府自己做不就好了,搞什麼BOT?你說的第六條跟BOT完全無關,不懂這一條有何用處?
舊 2016-04-04, 07:08 PM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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