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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研院的內規當初還是烙跑院長自己定下的
中研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是依照翁啟惠推動的科技基本法所訂定,科技基本法在二0一一年修訂通過後,中研院就在隔年開始對利益衝突原則進行規範,要求研發成果創作人以及承辦或決行科技移轉的人員,以及當事人的二等親以內親屬,都必須申報揭露財產,翁啟惠不可能不知道。
中研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第八條也規定,當事人以及利害關係人,在科技移轉契約訂定後兩年內,不得投資該接受科技移轉的業者。
二0一0年七月浩鼎取得中研院技轉後滿兩年後,翁郁琇在當年十二月初取得潤泰集團轉讓的三千張股票,並無違反利益衝突原則。問題是,二0一四年四月浩鼎再度取得中研院技轉的醣分子合成技術授權合約,依照中研院技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的規定,翁啟惠和翁郁琇就都應該如實申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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