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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cheng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3
文章: 16
引用:
作者hugobossxzy
刑事訴訟法 第245條 第三項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偵查不公開原則
應該無法約束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從這位媽媽發表的聲明來看
她應該是偏向教育重於刑罰的論點
這部分跟廢死聯盟的理論很像
但不表示 她勢必支持廢死

我覺得在目前
在悲傷尚未平復之前
她應該很努力地想在
自己過往的教育理念
還有此刻的報復情緒
這兩間之間取得平衡

感覺 她應該還在思考 沒有結論
也不希望別人先幫她與她的孩子下結論



這個我相信很多善良民眾根本不懂,但是我就遇過警察在做完筆錄後告誡雙方要"偵查不公開,不要對外面講",本人是沒在鳥的啦!
舊 2016-03-31, 01:23 PM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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